第一部分:化學品及企業標識 化學品中文名稱: 塑膠地板粘合劑K188(T)。 推薦用途: 地板膠。 企業信息: 漢高(中國)投資有限公司。
第二部分:地板粘合劑K188T安全說明—危險性概述 物質或混合物的分類根據GB 13690-2009 (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): 根據GB 13690-2009 (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)本品不被分類為危險化學品。
標簽要素根據GB 15258-2009(化學品安全標簽規定): 無資料。
第三部分:成分/組成信息 成分: 混合物。
根據GB 13690-2009公布的有害物質: 無資料。
第四部分:PVC粘合劑應急處理—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: 立即脫除污染的或浸濕的衣物。 立即用大量流動水至少沖洗10分鐘,必要時尋求醫生幫助。 眼睛接觸: 立即用大量流動水沖洗10分鐘,就醫。 吸入: 移動至新鮮空氣處。 保暖,置于安靜的場所。 根據需要給氧或作人工呼吸。 向醫學專家求助。 食入: 漱口,給飲1-2杯水。禁止催吐。尋求醫生幫助。
第五部分;塑膠地板粘合劑使用安全—消防措施 有害燃燒產物: 有毒的和刺激性的蒸汽,二氧化碳, 滅火劑: 泡沫,滅火干粉,二氧化碳,霧狀水。 滅火方法: 產品本身不然,應使用適合于周圍環境的滅火行動。 滅火注掌事項: 撤離無關人員,
第六部分:PVC粘合劑泄露應急處理方法 應急處理: 泄漏的產品有發滑的危險,疏散未受防護的人員。避免與皮膚和眼睛接觸。 穿戴防護設備參見第8部分的建議。
消除方法: 禁止排入下水道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。用液體吸附材料(沙子、泥炭、鋸末)移除。 廢棄物的處置參照第13部分。
第七部分:塑膠地板粘合劑儲存與操作處置 操作注意事項: 確保工作場所通風良好。穿戴合適的防護服,安全護目鏡和手套。 避免與皮膚和眼睛接觸。避免兒童接觸。使用時不得吃東西,飲水或吸煙。 參見第8部分的建議。
儲存注意事項: 確保貯存和工作區域足夠通風。保持容器密閉。遠離熱源和直接光照處。貯存于陰涼,干燥的場所。遠離食品儲存。
第八部分:塑膠地板膠水安全使用—接觸控制/個體防護 工程控制: 確保良好的通風或抽風。根據良好的工業衛生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處置 呼吸系統防護: 通風不足時佩戴適當的呼吸而具 眼睛防護; 戴緊密閉合的護目鏡。 身體防護; 穿戴適當的防護服。防護服必須覆蓋住手臂和腿部。 手防護: 防化學手套(E\374)。對短期接觸或濺射情況(推薦:防護系數最少2級,按照EN 374相應的滲透時間人于30分鐘):異丁烯橡膠基質(IIR;>=0.7 請注意在實際工作中,防護手套的工作壽命可能顯著的縮短,低于EN 其他防護: 個人防護設備的選用必需至少遵守下列法律和標準,《中華人民共和圍職業病防治法》(2001年10月27H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人會常務委員會第二I四次會議通過),《個體防護設各選用規范》(GB/T 11651-2008)。
推薦使用的個人防護設備象形圖: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第九部分:理化特性
第十部分: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穩定性:在推薦貯存條件下穩定。 避免接觸的條件: 遠離禁配物貯存。 過熱。 禁配物: 與強酸反應。與強氧化劑反應。與強堿反應。 分解產物: 按照說明書的指導使用小發生分解。 見第五部分。 聚合危害: 不會發生。
第十一部分:毒理學資料 毒理信息: 如果正確的處置或操作本品,預計無有害影響 經皮毒性: 皮膚接觸可能導致過敏。 其他信息: 無資料。
第十二部分:生態學資料 生態信息: 禁止排入下水道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。 生態毒性: 無資料。 持久性和降解性/完全生物降解能力: 無資料。 生物累積潛力 無資料。 其他危害效應; 無資料。
第十三部分:廢棄處置 產品處置: 根據當地及國家法規要求按有害廢物處置。 禁止排入下水道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。 如果水產品的廢棄物根據GB 5085. 7-2007 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》分類為危險廢物,依據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 《中華人民共和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處置。 污染包裝處置:作為廢物處置。 根據當地及國家法規進行廢棄處置
第十四部分:塑膠地板膠水運輸信息 基本信息:非危險品參照RID. ADR,ADNR,IMDG,IATA-DGR 運輸注意事項:交通運輸需組照當地或者國家法規。確保容器不泄漏,坍塌,或 在運輸時被損壞。
第十五部分:法規信息 下列法律法規對化學品的安全使用、儲存、運輸、裝卸、分類和標志等方而均作了相應的規定: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(2002年6月29H第九屆全國人人常委會第二l八次會議通過);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(2 011年12月31H第卜一屆全國人人常委會第二I四次會議通過)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(1989年12月26H第七屆全國人人常委會第1 次會議通過); 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2011年2月16H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); 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》(2004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)。
符合RoHS法規要求。
免責聲明:本信息的公開是基于我們目前的知識水平及產品發布時的有關資料。僅從安全要求的角度描述產品,不擔保任何其他的特性。 |